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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关于对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点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行诉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利床业公司)及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下称工业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两审判决结案。两审判决结果均为:福利床业公司偿还欠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罚息,工业村委会以其三栋房屋做为抵押。
本案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我行已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前不久,我行接到贵院审监庭电话通知后,派专人赴贵院得知工业村委会提出再审申请。对此,我行发表如下意见:
一、我行与福利床业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及工业村委会为上述贷款合同出具的经过公证的《抵押声明书》均是合法有效的,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工业村委会以本案抵押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推论本案设定的抵押关系无效。工业村委会在二审上诉状及再审申请书中两次提到,1994年其与福利床业公司法人代表陈连平的另一公司签订了合作借资金的《合作合同书》,并为此向陈连平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两份;《抵押声明书》一式肆份;《抵押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已盖章的空白信笺三份等法律文件。对此,我行认为:其一,工业村委会与陈连平的公司合作借资金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其为陈连平提供了若干法律文件原件是客观存在的,至于以哪个公司名义贷款、贷多少款,工业村委会是放任的。其二,合作借资金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应受处罚的行为,而工业村委会却将此违法行为作为证据,多次、反复使用,试图证实其所谓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此而非彼,用心可谓良苦。其三,陈连平以工业村委会房产办理了抵押贷款,工业村委会是知晓的,本案中工业村委会递交的二审上诉状第二页第十四行中认可:(陈)只付给工业村委100万元。这一重要事实,工业村委会在再审申请书中避而不谈,其用意昭然若揭。
工业村委会在再审申请中,一方面承认为陈连平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另一方面又称代理公证事项是陈连平擅自添加的,进而以此证明抵押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适用法律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即使“虽无充分证据证明代理人已经被代理人授权,但其以被代理人名义,且使用被代理人公章、合同专用章或盖有被代理人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除有足够证据证明代理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况外,不应因此而确认合同无效。”何况本案中陈连平是经被代理人授权所为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被代理人应当承担。
二、工业村委会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到的宝安公证处“显然存在疏忽和过错”、“该公证是显失真实的”。我行认为,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以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前提的。工业村委会出具的经过公证的《抵押声明书》上虽有几处涂改,但均经公证处加盖校对章,且该声明书上加盖的再审申请人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张锦秀签名均为真实,这一事实不仅以公证文书的真实合法为证,而且二审法院庭审调查时工业村委会亦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案从一审、二审到目前的调查,历时近三年时间,我行至今未见确认该公证书无效的法律文件。退一万步讲,即使公证书因公证处的过错而被撤销,亦应由公证处根据公证条例及公证程序规则承担责任,与我行无关。
三、本案属经济纠纷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本案中,陈连平所使用的多达12份法律文书原件均是工业村委会提供的,何以存在诈骗呢?
综上所述,工业村委会之所以提出再审申请,一方面原因是福利床业公司在贷款办下来后只分给其100万元,未依承诺达到分给其约定的款额;另一方面是因为福利床业公司已无力还款,抵押房产执行在即。
有鉴于此,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不被非法侵占,我行恳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查明事实,驳回工业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此致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夏天对这份答辩意见很满意,印制成文后,交办任尔为开车送郝文婷到广州与省高院协调再审问题。夏天目送郝文婷上了车,小车随即在任尔为的驾驶下开出了支行的停车场。
这笔数额不大的贷款为夏天带来了无尽的烦恼,甚至还在西丽湖会议后喝下了王显耀行长摆的“壮行酒”,好像就要进局子了。一年间,夏天尽在升官机遇与自身可能出问题之间徘徊,但在一波三折之后,又是安如泰山般傲立于是非潮头。
夏天想到这些,一时为之心热,这时,古人韦应物诗句随即在脑海中荡漾起来:
心同野鹤与尘远,诗似冰壶见底清。
夏天在心里想:就我的心境和情况来看这诗,这“同”字变更为“如”字,“与”字改成为“离”字,“诗”字应该改为“事”字更为贴切一点,还应该加上一句:曲直是非终可鉴,喜嗔哀乐实关情。
全诗可变为:
心如野鹤离尘远,事似冰壶见底清;
曲直是非终可鉴,喜嗔哀乐实关情。
全文如下:
关于对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点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行诉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利床业公司)及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下称工业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两审判决结案。两审判决结果均为:福利床业公司偿还欠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罚息,工业村委会以其三栋房屋做为抵押。
本案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我行已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前不久,我行接到贵院审监庭电话通知后,派专人赴贵院得知工业村委会提出再审申请。对此,我行发表如下意见:
一、我行与福利床业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及工业村委会为上述贷款合同出具的经过公证的《抵押声明书》均是合法有效的,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工业村委会以本案抵押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推论本案设定的抵押关系无效。工业村委会在二审上诉状及再审申请书中两次提到,1994年其与福利床业公司法人代表陈连平的另一公司签订了合作借资金的《合作合同书》,并为此向陈连平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两份;《抵押声明书》一式肆份;《抵押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已盖章的空白信笺三份等法律文件。对此,我行认为:其一,工业村委会与陈连平的公司合作借资金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其为陈连平提供了若干法律文件原件是客观存在的,至于以哪个公司名义贷款、贷多少款,工业村委会是放任的。其二,合作借资金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应受处罚的行为,而工业村委会却将此违法行为作为证据,多次、反复使用,试图证实其所谓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此而非彼,用心可谓良苦。其三,陈连平以工业村委会房产办理了抵押贷款,工业村委会是知晓的,本案中工业村委会递交的二审上诉状第二页第十四行中认可:(陈)只付给工业村委100万元。这一重要事实,工业村委会在再审申请书中避而不谈,其用意昭然若揭。
工业村委会在再审申请中,一方面承认为陈连平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另一方面又称代理公证事项是陈连平擅自添加的,进而以此证明抵押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适用法律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即使“虽无充分证据证明代理人已经被代理人授权,但其以被代理人名义,且使用被代理人公章、合同专用章或盖有被代理人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除有足够证据证明代理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况外,不应因此而确认合同无效。”何况本案中陈连平是经被代理人授权所为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被代理人应当承担。
二、工业村委会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到的宝安公证处“显然存在疏忽和过错”、“该公证是显失真实的”。我行认为,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以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前提的。工业村委会出具的经过公证的《抵押声明书》上虽有几处涂改,但均经公证处加盖校对章,且该声明书上加盖的再审申请人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张锦秀签名均为真实,这一事实不仅以公证文书的真实合法为证,而且二审法院庭审调查时工业村委会亦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案从一审、二审到目前的调查,历时近三年时间,我行至今未见确认该公证书无效的法律文件。退一万步讲,即使公证书因公证处的过错而被撤销,亦应由公证处根据公证条例及公证程序规则承担责任,与我行无关。
三、本案属经济纠纷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本案中,陈连平所使用的多达12份法律文书原件均是工业村委会提供的,何以存在诈骗呢?
综上所述,工业村委会之所以提出再审申请,一方面原因是福利床业公司在贷款办下来后只分给其100万元,未依承诺达到分给其约定的款额;另一方面是因为福利床业公司已无力还款,抵押房产执行在即。
有鉴于此,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不被非法侵占,我行恳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查明事实,驳回工业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此致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夏天对这份答辩意见很满意,印制成文后,交办任尔为开车送郝文婷到广州与省高院协调再审问题。夏天目送郝文婷上了车,小车随即在任尔为的驾驶下开出了支行的停车场。
这笔数额不大的贷款为夏天带来了无尽的烦恼,甚至还在西丽湖会议后喝下了王显耀行长摆的“壮行酒”,好像就要进局子了。一年间,夏天尽在升官机遇与自身可能出问题之间徘徊,但在一波三折之后,又是安如泰山般傲立于是非潮头。
夏天想到这些,一时为之心热,这时,古人韦应物诗句随即在脑海中荡漾起来:
心同野鹤与尘远,诗似冰壶见底清。
夏天在心里想:就我的心境和情况来看这诗,这“同”字变更为“如”字,“与”字改成为“离”字,“诗”字应该改为“事”字更为贴切一点,还应该加上一句:曲直是非终可鉴,喜嗔哀乐实关情。
全诗可变为:
心如野鹤离尘远,事似冰壶见底清;
曲直是非终可鉴,喜嗔哀乐实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