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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就到了七月中旬了。
在夏天家里,夏宇这个星期六回来后十分高兴,对他的母亲樊婷说:“妈妈,我这次期末考试的成绩让老师大吃一惊。”
樊婷听后很开心,高兴地说:“好儿子,也让妈妈露脸了?”
夏天听到后,怀疑地问道:“你考到多少分,让老师都能大吃一惊?”
夏宇说:“不是多少分的问题,而是我的能力让老师不敢小看我。”
夏天笑着说:“你说说看。”
夏宇说:“首先吧,学校考数学,有两条题,很多同学都没有做出来,恰恰是我和几个同学做对了。结果试卷交上去之后,老师觉得不可思议:‘为什么夏宇能发挥那么好呢?’班主任的心思就想歪了,以为我作弊,就把我调到前排继续考其他的。我看出老师的怀疑,在心里说:‘真是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我偏要考给你看看,我到底有没有料。’后来在语文中我又发挥得不错。班主任便开始表扬我了!”
夏天说:“读书关键是要坚持努力,一次一次积累,不能放弃。古时候说:‘十年寒窗苦读’,要有苦字的氛围才能成才。”
樊婷接话说:“现在是什么年代了,还要求儿子要把握一个苦字?要巧,用上巧劲,四两拨千斤,事半功倍,才是最好的。”
夏宇附和着说:“对了,现在不兴忆苦思甜那一套了。你唱的那歌:‘万恶的旧社会,穷人的血泪恨……’如果在我们学校唱出来。大家的牙齿都会笑掉。”
夏天听罢,也是无奈的笑了起来。
夏天在办公室正看着刚刚收到的省高院对家乐大酒店的终审判决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25日,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下称湖贝支行)与家乐大酒店(下称家乐酒店)、深圳皇龙国际大酒店(下称皇龙酒店)签订一份担保贷款合同。约定湖贝支行贷款给家乐酒店540万元,作流动资金使用,由皇龙酒店作连带责任的担保,并在此前的1994年9月18日向湖贝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保证期限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同年11月28日,保证人皇龙酒店又与湖贝支行签订《贷款抵押补充协议书》,约定皇龙酒店以已抵押在湖贝支行的皇龙酒店房产(粤房字第n2833748号)作为家乐酒店贷款补充抵押。签约后,湖贝支行先后于1994年12月1日划款160万元,12月9日划款300万元。1995年1月3日划款80万元,合计540万元,上述款项均划至家乐酒店在湖贝支行开立的帐号上,家乐酒店除了在帐上备付部分利息外,余款用该酒店支票划往皇龙酒店帐户。贷款到期后,湖贝支行只从其帐户上扣收到26万余元利息。家乐酒店仍欠本金540万元和其余欠息,追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经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担保贷款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贷款抵押补充协议书》是湖贝支行与皇龙酒店对原担保合同的补充、完善和修改,应视为有效。家乐酒店在合同上所盖公章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证实无误,且在签约时向原告出具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故其辩称不知道该笔贷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将到帐贷款转汇给担保人使用应视为对贷款的实际处分,与原告无关。家乐酒店与皇龙酒店应各自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家乐酒店尚欠湖贝支行贷款本金540万元和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应如数偿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皇龙酒店对家乐酒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家乐酒店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湖贝支行有权依法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受偿。一审案件受理费43250元。委托鉴定费1000元由家乐酒店承担。
家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坚持认为,上诉人对此笔贷款的发生始终不知情。一审法院对担保贷款合同、贷款申请表、抵押贷款补充协议、借款借据、帐号、印鉴卡等文件上盖有上诉人的公章及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区大郎印”),未予查明和确认。对于以上印章,上诉人均不知悉,对因此而发生导致的各种民事行为和责任均予以否认。故一审法院应对以上全部印章的真实性进行认定。而一审法院仅对合同上所盖公章进行鉴定,未对本案事实作充分及全面的认定。同时,一审判决对贷款纠纷责任认定不清。第—被上诉人并未在贷款证上登记在其银行开户,也没有在《贷款证》进行该笔贷款登记。故此,足以证明上诉人在第一被上诉人处开立帐户、取得贷款、将贷款转给第二被上诉人等一系列行为均不知情。二个被上诉人独自操作制造了贷款事件,此案中,贷款的有关责任应由二个被上诉人负担,与上诉人无关。云云。... -->>
转眼就到了七月中旬了。
在夏天家里,夏宇这个星期六回来后十分高兴,对他的母亲樊婷说:“妈妈,我这次期末考试的成绩让老师大吃一惊。”
樊婷听后很开心,高兴地说:“好儿子,也让妈妈露脸了?”
夏天听到后,怀疑地问道:“你考到多少分,让老师都能大吃一惊?”
夏宇说:“不是多少分的问题,而是我的能力让老师不敢小看我。”
夏天笑着说:“你说说看。”
夏宇说:“首先吧,学校考数学,有两条题,很多同学都没有做出来,恰恰是我和几个同学做对了。结果试卷交上去之后,老师觉得不可思议:‘为什么夏宇能发挥那么好呢?’班主任的心思就想歪了,以为我作弊,就把我调到前排继续考其他的。我看出老师的怀疑,在心里说:‘真是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我偏要考给你看看,我到底有没有料。’后来在语文中我又发挥得不错。班主任便开始表扬我了!”
夏天说:“读书关键是要坚持努力,一次一次积累,不能放弃。古时候说:‘十年寒窗苦读’,要有苦字的氛围才能成才。”
樊婷接话说:“现在是什么年代了,还要求儿子要把握一个苦字?要巧,用上巧劲,四两拨千斤,事半功倍,才是最好的。”
夏宇附和着说:“对了,现在不兴忆苦思甜那一套了。你唱的那歌:‘万恶的旧社会,穷人的血泪恨……’如果在我们学校唱出来。大家的牙齿都会笑掉。”
夏天听罢,也是无奈的笑了起来。
夏天在办公室正看着刚刚收到的省高院对家乐大酒店的终审判决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25日,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下称湖贝支行)与家乐大酒店(下称家乐酒店)、深圳皇龙国际大酒店(下称皇龙酒店)签订一份担保贷款合同。约定湖贝支行贷款给家乐酒店540万元,作流动资金使用,由皇龙酒店作连带责任的担保,并在此前的1994年9月18日向湖贝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保证期限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同年11月28日,保证人皇龙酒店又与湖贝支行签订《贷款抵押补充协议书》,约定皇龙酒店以已抵押在湖贝支行的皇龙酒店房产(粤房字第n2833748号)作为家乐酒店贷款补充抵押。签约后,湖贝支行先后于1994年12月1日划款160万元,12月9日划款300万元。1995年1月3日划款80万元,合计540万元,上述款项均划至家乐酒店在湖贝支行开立的帐号上,家乐酒店除了在帐上备付部分利息外,余款用该酒店支票划往皇龙酒店帐户。贷款到期后,湖贝支行只从其帐户上扣收到26万余元利息。家乐酒店仍欠本金540万元和其余欠息,追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经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担保贷款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贷款抵押补充协议书》是湖贝支行与皇龙酒店对原担保合同的补充、完善和修改,应视为有效。家乐酒店在合同上所盖公章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证实无误,且在签约时向原告出具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故其辩称不知道该笔贷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将到帐贷款转汇给担保人使用应视为对贷款的实际处分,与原告无关。家乐酒店与皇龙酒店应各自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家乐酒店尚欠湖贝支行贷款本金540万元和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应如数偿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皇龙酒店对家乐酒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家乐酒店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湖贝支行有权依法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受偿。一审案件受理费43250元。委托鉴定费1000元由家乐酒店承担。
家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坚持认为,上诉人对此笔贷款的发生始终不知情。一审法院对担保贷款合同、贷款申请表、抵押贷款补充协议、借款借据、帐号、印鉴卡等文件上盖有上诉人的公章及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区大郎印”),未予查明和确认。对于以上印章,上诉人均不知悉,对因此而发生导致的各种民事行为和责任均予以否认。故一审法院应对以上全部印章的真实性进行认定。而一审法院仅对合同上所盖公章进行鉴定,未对本案事实作充分及全面的认定。同时,一审判决对贷款纠纷责任认定不清。第—被上诉人并未在贷款证上登记在其银行开户,也没有在《贷款证》进行该笔贷款登记。故此,足以证明上诉人在第一被上诉人处开立帐户、取得贷款、将贷款转给第二被上诉人等一系列行为均不知情。二个被上诉人独自操作制造了贷款事件,此案中,贷款的有关责任应由二个被上诉人负担,与上诉人无关。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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