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终审判决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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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的消息是挺久以前在政治课上听老师说起的。现在有空,在网上查了一下相关资料。
“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黑道霸主”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北京青年报)。
“刘涌:1960年生,沈阳市人。1995年创办民营企业嘉阳集团,从事服装、餐饮、娱乐、房地产等生意。下属公司26家,员工2500人,资产7亿元。自1995年以来,刘涌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以商养黑。被该犯罪集团致死致伤的达42人,其中死亡1人,重伤16人(北京青年报)。”
据说刘涌应该被判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非专家教授之类不能发表真知灼见。我一个微不足道的中学生,本不该瞎掺乎。然而为了培养培养“政治敏感性”倒也想对此说说话,况而如今案子早已尘埃落定,便饶你本事高强“二审终审制”也让你无力回天矣。同时又去除了被某些正义家加罪其极力推崇的“舆论干扰公正审判”的后患,所以就更要放心地发表一下一孔之见了。
据刘涌的辩护律师(这位律师似乎也是颇有派头的,乃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说:刘涌案之所以改判,是在办案过程中有“逼供”行为。
又查到以下消息:沈阳市公安局宣传处的王副处长说“这是无中生有!说公安局刑讯逼供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中纪委也派人下来查过,但最后还不都是没有。再者,如果真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话,案件的性质也就变了,刘涌早就出来了,一些公安干警也要受到处分。”(北京青年报)。
田律师认定“办案过程中有‘逼供’行为”以律师办事严谨的特性来看,田律师想是手持了铁证方才下此定论的吧。然而“中纪委派人下来查过,最后什么都没有”那么,是田大律师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譬如说救人和敛财而对沈阳警方诬以“逼供”罪名,还是中纪委检查不力未能抓到“逼供”凭证,便无从猜想而得知了。若是前者,则田大律师的品格实在高尚,可以为了保住他人性命而不惜忍辱负重诬人“逼供”此等精神境界,常人怕是难以臻及。若为后者,则中纪委实在对不起田大律师以及刘黑老大了。
后来又看到说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既然这样,并且逼供属于违法行为,可怎么就不见有人把逼供者拿去惩办一正法纪?于此看来,中国的执法人员还真的是如大众所说挺无能的。
田大律师说:“普通百姓之所以对刘涌改判义愤填膺,是因为被舆论所误导,对真相缺乏全面了解”然而真相却是一直像是身上生的恶疮似的被有关专业人士紧紧捂住的,然群众的眼光都不是x射线,可以对那恶疮进行透视,委实可恨!既不向你袒露真相,又要责备你的缺乏了解,这样的专业技能要求还尚未听说。
“对这次由死刑改判死缓的原因,刘黎明认为,原因主要是没有审慎地取证”不知道刘女士所谓的“不审慎取证”指的哪些;辽宁高院判决书中所称的“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不知道其“具体情况”又指的哪些。不明白辽宁高院何以对这些有必要让群众知情的事情隐晦其词,是否辽宁高院的人士都有钟情于暧昧的癖好,抑或其内容“专业性太强”的缘故,说了也非常人所能懂?想这是值得我们大伙在闲余之时好好研讨研讨的问题。
我是不明白什么样的取证才算审慎的。你拿了证据来吧,人家便说你是“逼供”得来的,于是接着便有人说你“取证不审慎”辽宁高院的人士似乎永远只会怀疑到沈阳警方取证的审慎程度,而永远不会怀疑到说人逼供的“取证”的审慎程度。似乎永远只惮于杀错了人,而永远不惧于放错了人。这样的办案态度,毋庸置疑,实在“审慎”得紧!这也不知道这是不是先例,(想至少应该算是一个极为伟大的创举吧)总之如此这般,日后若是又诞生了黑老大式的传奇人物,也大可找个头衔响亮点的高人来,就跟高院的人说那个取证存在什么“逼供情况”啊“不够审慎”啦云云,然后高院便又大可“鉴于本案具体情况”(这“具体情况”又是无须向群众“条陈”的呢)对犯人从轻发落,大积阴德了。此人物要逃过一死,可还不是小菜一碟么?
又听说辽宁高院“积阴德”的举措是早已有之了的,便是大连黑社会老大“虎豹”同样把死刑改为死缓(有关材料于文末附)。看来这高院在对待罪犯上可是比寺院还要慈悲得多的。高院人士有如此佛心,便是退休之后如还嫌阴德积得不够多的话想也是极容易谋得住持高就继续积德的。
刘黑老大的逃过死劫,听说很大程度上是因了几位大名鼎鼎的专家的庇护的(许不能用“庇护”一词,因为这些专家既没有受到刘黑老大贿赂或... -->>
关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的消息是挺久以前在政治课上听老师说起的。现在有空,在网上查了一下相关资料。
“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黑道霸主”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北京青年报)。
“刘涌:1960年生,沈阳市人。1995年创办民营企业嘉阳集团,从事服装、餐饮、娱乐、房地产等生意。下属公司26家,员工2500人,资产7亿元。自1995年以来,刘涌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以商养黑。被该犯罪集团致死致伤的达42人,其中死亡1人,重伤16人(北京青年报)。”
据说刘涌应该被判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非专家教授之类不能发表真知灼见。我一个微不足道的中学生,本不该瞎掺乎。然而为了培养培养“政治敏感性”倒也想对此说说话,况而如今案子早已尘埃落定,便饶你本事高强“二审终审制”也让你无力回天矣。同时又去除了被某些正义家加罪其极力推崇的“舆论干扰公正审判”的后患,所以就更要放心地发表一下一孔之见了。
据刘涌的辩护律师(这位律师似乎也是颇有派头的,乃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说:刘涌案之所以改判,是在办案过程中有“逼供”行为。
又查到以下消息:沈阳市公安局宣传处的王副处长说“这是无中生有!说公安局刑讯逼供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中纪委也派人下来查过,但最后还不都是没有。再者,如果真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话,案件的性质也就变了,刘涌早就出来了,一些公安干警也要受到处分。”(北京青年报)。
田律师认定“办案过程中有‘逼供’行为”以律师办事严谨的特性来看,田律师想是手持了铁证方才下此定论的吧。然而“中纪委派人下来查过,最后什么都没有”那么,是田大律师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譬如说救人和敛财而对沈阳警方诬以“逼供”罪名,还是中纪委检查不力未能抓到“逼供”凭证,便无从猜想而得知了。若是前者,则田大律师的品格实在高尚,可以为了保住他人性命而不惜忍辱负重诬人“逼供”此等精神境界,常人怕是难以臻及。若为后者,则中纪委实在对不起田大律师以及刘黑老大了。
后来又看到说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既然这样,并且逼供属于违法行为,可怎么就不见有人把逼供者拿去惩办一正法纪?于此看来,中国的执法人员还真的是如大众所说挺无能的。
田大律师说:“普通百姓之所以对刘涌改判义愤填膺,是因为被舆论所误导,对真相缺乏全面了解”然而真相却是一直像是身上生的恶疮似的被有关专业人士紧紧捂住的,然群众的眼光都不是x射线,可以对那恶疮进行透视,委实可恨!既不向你袒露真相,又要责备你的缺乏了解,这样的专业技能要求还尚未听说。
“对这次由死刑改判死缓的原因,刘黎明认为,原因主要是没有审慎地取证”不知道刘女士所谓的“不审慎取证”指的哪些;辽宁高院判决书中所称的“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不知道其“具体情况”又指的哪些。不明白辽宁高院何以对这些有必要让群众知情的事情隐晦其词,是否辽宁高院的人士都有钟情于暧昧的癖好,抑或其内容“专业性太强”的缘故,说了也非常人所能懂?想这是值得我们大伙在闲余之时好好研讨研讨的问题。
我是不明白什么样的取证才算审慎的。你拿了证据来吧,人家便说你是“逼供”得来的,于是接着便有人说你“取证不审慎”辽宁高院的人士似乎永远只会怀疑到沈阳警方取证的审慎程度,而永远不会怀疑到说人逼供的“取证”的审慎程度。似乎永远只惮于杀错了人,而永远不惧于放错了人。这样的办案态度,毋庸置疑,实在“审慎”得紧!这也不知道这是不是先例,(想至少应该算是一个极为伟大的创举吧)总之如此这般,日后若是又诞生了黑老大式的传奇人物,也大可找个头衔响亮点的高人来,就跟高院的人说那个取证存在什么“逼供情况”啊“不够审慎”啦云云,然后高院便又大可“鉴于本案具体情况”(这“具体情况”又是无须向群众“条陈”的呢)对犯人从轻发落,大积阴德了。此人物要逃过一死,可还不是小菜一碟么?
又听说辽宁高院“积阴德”的举措是早已有之了的,便是大连黑社会老大“虎豹”同样把死刑改为死缓(有关材料于文末附)。看来这高院在对待罪犯上可是比寺院还要慈悲得多的。高院人士有如此佛心,便是退休之后如还嫌阴德积得不够多的话想也是极容易谋得住持高就继续积德的。
刘黑老大的逃过死劫,听说很大程度上是因了几位大名鼎鼎的专家的庇护的(许不能用“庇护”一词,因为这些专家既没有受到刘黑老大贿赂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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