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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上官文心理学角度阐述了死者存在碰瓷的心态,但缺乏碰瓷的胆量。男子横穿马路不是一次两次,同一个路段每天都可以看见男子最少两次横穿马路。同事劝说男子,男子回答,万一被撞了,那就算司机倒霉。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法官希望本案和解。男子有错在先,这是肯定的,检方无法从过程中证明司机失误,只能从结果证明司机有失误。法官调解,请司机赔偿死者一定的金钱,把案子结了。
上官文询问白素意思,白素告诉上官文,老李给自己开车三十年,没有出过一点事。不能被一个混蛋毁了声誉。于是上官文不仅不接受调解,追诉死者家属赔偿车辆损失。
这个案子最后开了四次庭,最终上官文胜诉,司机不仅无罪,并且死者家属必须赔偿十五万的车损。更狠的是,超过六十天后,上官文申请强制执行,不接受延期调解,法院依法扣押和拍卖了死者还有二十七年房贷的房产。
可以看出上官文对白素很忠心。能担任直属总裁领导的部门负责人,高层管理者,忠心是必须有的品质。那点小钱对白素来说根本不算钱,她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司机,甚至不惜落人口实。毕竟上官文这种咄咄逼人的追杀,不符合社会主流道德观,很有为富不仁的意思。
曹云通过本案没有了解上官文,反而对白素有了更多的一些了解。不用了解上官文,宇宙集团法务部总监,实力肯定没得说。不过其庭辩次数不多,庭审期间能发挥出几分实力还不好说。可惜资料没有说明上官文参加徐父案的原因,对这点,曹云更为好奇。
再看徐父案资料,和警方、检方掌握的基本一致。不过多了徐父和包租婆的说明。
案发当天是去年入冬第一次寒潮袭来的第二天晚上,王侠死亡时间十点五十到十一点。徐父则称,那天晚上十点三十分他离开王家鱼汤后,去蹲守踩点包租婆,发现包租婆十一点五分从家对面的麻将馆回家。如果证据是真的,可以证明徐父不是凶手。
证人名单中,包租婆赫然在列,同时还包括了麻将馆的老板,也是包租婆的朋友。
证人中有个曹云很陌生的人,他叫冈崎,是王家鱼汤附近一家鱼汤店的老板,不算很近,两家店铺直线距离有三百多米。冈崎和徐父一样是一名二进宫人员,特别注明,他们是狱友,两人第二次出狱只相隔两个月。
难道冈崎才是凶手?
……
伙食质量明显下降,不再是自助餐,也不是点餐。而是盒饭餐。两荤一素,味道也下降了一个档次。
吃晚饭,休息了一夜,吃过早饭之后,徐父案第一次庭审开始。
听审的不仅有曹云,还有六七名年轻律师,都是年纪比曹云略大,刚刚或者即将独立办案的律师。一来也是追个曝光率,二来累积经验。同时也说明烈焰法庭最少在本次庭审中并没有把警察放在眼里。另外也解释了饭菜质量下降的原因。人太多了,而且多是无关人士。诸如陪审团就是没有必要存在的十一个人,难道你们同意无罪,真正法庭就会改判无罪?
一号法官:“考虑到警方的立场,本次庭审随时可能结束。这里也向警方说明,你们肯定想抓到我们,就算掌握了线索,也请等案子审完再说。不要打断本次庭审。因为我们在为一位被你们冤枉,并且判处死刑的人喊冤。”
一号法官:“庭审开始。”
司马落开始念读控诉书,曹云看辩护席,郭笑天,上官文都在列,徐娜也在其中。小姑娘,凑什么热闹呢。
司马落念完,郭笑天先站起来:“我叫郭笑天,是银河律师所的律师,这里说明一下,本人并非自愿到烈焰法庭。既然来了,我一定会全力以赴。言归正传,首先我对控方说的一个细节有疑问。控方说情侣在案发点天晚上十一点左右,在王家鱼汤附近见到了徐父。能请他们出席吗?”
一号法官道:“情侣男可以出席,情侣女已经是别人的妻子,人在国外。”
于是情侣男坐到证人席上,期间服务员一号拿了摄像机问曹云:“曹律师,你认为郭律师这个举动的原因是什么?”
曹云看摄像机一愣,而后回答:“证实徐父十一点左右还在王家鱼汤附近的一共有两组证人,一组是情侣,一组是对街的店主。辩方必须先打掉这两组人证词,才可能继续辩护。”
“打掉是什么意思?”
曹云道:“让证词存疑,存在疑点的证词是不被采纳的。”
“谢谢曹律师。”
一号服务员接着访问另外一位听审的年轻律师。
曹云一度怀疑烈焰法庭是不是得到了警方的允许,越来越嚣张。
情侣男入证人席。
郭笑天很镇定,走到证人席问:“证人,你是先和警方描述长相,还是警方先把照片给你认?”
情侣男回答:“警方征集目击证人,我案发前后时间经过那路段,于是就去了警局。警察把嫌疑人照片递给我,问是不是他。我和前女友没有马上回答,说人穿了雨衣。警方通过PS,把雨衣换上去,我觉得就是他。”
“觉得?”
“不,就是他。”
郭笑天问:“你和被告错身而过,证词说距离也就一米左右。你在路肩上,他在路肩下骑三轮摩托车错身而过。请问,你看见的被告头部有没有套雨衣的帽子?”
情侣男回答:“没有。”
郭笑天问:“他头发有没有染色?”
情侣男回答:“没有。”
郭笑天回到辩护席,将照片放大到投影仪上,是徐父被捕时候举牌,穿囚服的照片,其发型三七开,七的部分有一撮白色染发。郭笑天道:“警方给证人辨认的照片是半年前,有关部门拍摄的被告照片。被告的头发是案发前一个星期剪头发时候染的。也就是说,证人看见的并不是被告。”
司马落拿近话筒:“郭律师,请问,你怎... -->>
庭审中上官文心理学角度阐述了死者存在碰瓷的心态,但缺乏碰瓷的胆量。男子横穿马路不是一次两次,同一个路段每天都可以看见男子最少两次横穿马路。同事劝说男子,男子回答,万一被撞了,那就算司机倒霉。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法官希望本案和解。男子有错在先,这是肯定的,检方无法从过程中证明司机失误,只能从结果证明司机有失误。法官调解,请司机赔偿死者一定的金钱,把案子结了。
上官文询问白素意思,白素告诉上官文,老李给自己开车三十年,没有出过一点事。不能被一个混蛋毁了声誉。于是上官文不仅不接受调解,追诉死者家属赔偿车辆损失。
这个案子最后开了四次庭,最终上官文胜诉,司机不仅无罪,并且死者家属必须赔偿十五万的车损。更狠的是,超过六十天后,上官文申请强制执行,不接受延期调解,法院依法扣押和拍卖了死者还有二十七年房贷的房产。
可以看出上官文对白素很忠心。能担任直属总裁领导的部门负责人,高层管理者,忠心是必须有的品质。那点小钱对白素来说根本不算钱,她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司机,甚至不惜落人口实。毕竟上官文这种咄咄逼人的追杀,不符合社会主流道德观,很有为富不仁的意思。
曹云通过本案没有了解上官文,反而对白素有了更多的一些了解。不用了解上官文,宇宙集团法务部总监,实力肯定没得说。不过其庭辩次数不多,庭审期间能发挥出几分实力还不好说。可惜资料没有说明上官文参加徐父案的原因,对这点,曹云更为好奇。
再看徐父案资料,和警方、检方掌握的基本一致。不过多了徐父和包租婆的说明。
案发当天是去年入冬第一次寒潮袭来的第二天晚上,王侠死亡时间十点五十到十一点。徐父则称,那天晚上十点三十分他离开王家鱼汤后,去蹲守踩点包租婆,发现包租婆十一点五分从家对面的麻将馆回家。如果证据是真的,可以证明徐父不是凶手。
证人名单中,包租婆赫然在列,同时还包括了麻将馆的老板,也是包租婆的朋友。
证人中有个曹云很陌生的人,他叫冈崎,是王家鱼汤附近一家鱼汤店的老板,不算很近,两家店铺直线距离有三百多米。冈崎和徐父一样是一名二进宫人员,特别注明,他们是狱友,两人第二次出狱只相隔两个月。
难道冈崎才是凶手?
……
伙食质量明显下降,不再是自助餐,也不是点餐。而是盒饭餐。两荤一素,味道也下降了一个档次。
吃晚饭,休息了一夜,吃过早饭之后,徐父案第一次庭审开始。
听审的不仅有曹云,还有六七名年轻律师,都是年纪比曹云略大,刚刚或者即将独立办案的律师。一来也是追个曝光率,二来累积经验。同时也说明烈焰法庭最少在本次庭审中并没有把警察放在眼里。另外也解释了饭菜质量下降的原因。人太多了,而且多是无关人士。诸如陪审团就是没有必要存在的十一个人,难道你们同意无罪,真正法庭就会改判无罪?
一号法官:“考虑到警方的立场,本次庭审随时可能结束。这里也向警方说明,你们肯定想抓到我们,就算掌握了线索,也请等案子审完再说。不要打断本次庭审。因为我们在为一位被你们冤枉,并且判处死刑的人喊冤。”
一号法官:“庭审开始。”
司马落开始念读控诉书,曹云看辩护席,郭笑天,上官文都在列,徐娜也在其中。小姑娘,凑什么热闹呢。
司马落念完,郭笑天先站起来:“我叫郭笑天,是银河律师所的律师,这里说明一下,本人并非自愿到烈焰法庭。既然来了,我一定会全力以赴。言归正传,首先我对控方说的一个细节有疑问。控方说情侣在案发点天晚上十一点左右,在王家鱼汤附近见到了徐父。能请他们出席吗?”
一号法官道:“情侣男可以出席,情侣女已经是别人的妻子,人在国外。”
于是情侣男坐到证人席上,期间服务员一号拿了摄像机问曹云:“曹律师,你认为郭律师这个举动的原因是什么?”
曹云看摄像机一愣,而后回答:“证实徐父十一点左右还在王家鱼汤附近的一共有两组证人,一组是情侣,一组是对街的店主。辩方必须先打掉这两组人证词,才可能继续辩护。”
“打掉是什么意思?”
曹云道:“让证词存疑,存在疑点的证词是不被采纳的。”
“谢谢曹律师。”
一号服务员接着访问另外一位听审的年轻律师。
曹云一度怀疑烈焰法庭是不是得到了警方的允许,越来越嚣张。
情侣男入证人席。
郭笑天很镇定,走到证人席问:“证人,你是先和警方描述长相,还是警方先把照片给你认?”
情侣男回答:“警方征集目击证人,我案发前后时间经过那路段,于是就去了警局。警察把嫌疑人照片递给我,问是不是他。我和前女友没有马上回答,说人穿了雨衣。警方通过PS,把雨衣换上去,我觉得就是他。”
“觉得?”
“不,就是他。”
郭笑天问:“你和被告错身而过,证词说距离也就一米左右。你在路肩上,他在路肩下骑三轮摩托车错身而过。请问,你看见的被告头部有没有套雨衣的帽子?”
情侣男回答:“没有。”
郭笑天问:“他头发有没有染色?”
情侣男回答:“没有。”
郭笑天回到辩护席,将照片放大到投影仪上,是徐父被捕时候举牌,穿囚服的照片,其发型三七开,七的部分有一撮白色染发。郭笑天道:“警方给证人辨认的照片是半年前,有关部门拍摄的被告照片。被告的头发是案发前一个星期剪头发时候染的。也就是说,证人看见的并不是被告。”
司马落拿近话筒:“郭律师,请问,你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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